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志成犯如附表所示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志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等5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0號、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108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646號等如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10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年10月,嗣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0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在案,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4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3年)。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編號2至3││1│竊盜│有期徒刑8│100年9月│臺灣臺南地│101年7月│臺灣臺南地│101年7月│,曾經定││││月│24日│方法院101│5日│方法院101│30日│其應執行││││││年度易字第││年度易字第││刑有期徒││││││340號││340號││刑1年10│├─┼───┼─────┼─────┼─────┼─────┼─────┼─────┤月。││2│施用第│有期徒刑8│99年7月13│本院101年│101年6月│本院101年│101年6月│二、│││一級毒│月│日│度審訴字第│13日│度審訴字第│13日│編號1至│││品│││1108號││1108號││4,曾經│├─┼───┼─────┼─────┼─────┼─────┼─────┼─────┤定其應執││3│施用第│有期徒刑8│99年7月19│本院101年│101年6月│本院101年│101年6月│行刑有期│││一級毒│月│日│度審訴字第│13日│度審訴字第│13日│徒刑2年│││品│││1108號││1108號││4月。│├─┼───┼─────┼─────┼─────┼─────┼─────┼─────┤││4│施用第│有期徒刑8│100年10月│本院101年│101年6月│本院101年│101年6月││││一級毒│月│20日│度審訴字第│13日│度審訴字第│13日││││品│││1108號││1108號│││├─┼───┼─────┼─────┼─────┼─────┼─────┼─────┤││5│施用第│有期徒刑8│101年5月│本院101年│101年10月│本院101年│101年10月││││一級毒│月│13日│度審訴字第│18日│度審訴字第│18日││││品│││2646號││2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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