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即債務人乙○○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八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B法院書記官王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