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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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683號聲請人 魏偕峯 (即 魏源金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吳承諺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魏偕峯」之記載,應更正為「魏偕峯(即魏源金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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