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聲請人 楊秀萍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捌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1)×10×34元=2,38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繳納租金6,000元之紀錄或證明。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之租金為6,500元,請說明此部分之原因為何?又該屋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請一併說明之。
三、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支出交通費、電話費、雜支之依據,並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請提出104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應據實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
⒈任職於國立師範大學擔任清潔人員之所有薪資(即103年8
月至105年3月31日止之所有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之收入),並提出薪資袋或薪轉戶證明。另請說明清潔人員之性質、計薪方式、勞健保費用為何?⒉聲請人自105年4月至迄今之工作為何?請詳細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工作內容、計薪方式及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⒊聲請人於103年7月至迄今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一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提出換摺前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即103年7月至104年11月3日)之存摺內頁,並請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又聲請人除郵政存簿儲金簿外,是否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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