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琇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琇萱經由共犯 黃昱銨 (已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111號案件提起公訴,而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52號繫屬本院)招攬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味味」等人所組織,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以提款金額之4%作為報酬擔任車手,渠等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 黃程偉 等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共犯黃昱銨則於同日晚間某時許,將前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被告,由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再將款項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因認被告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並以其上開犯罪與在前繫屬本院之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52號詐欺等案件,具有數人共犯數罪(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云云。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以被告王琇萱所涉上開詐欺等犯嫌,與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52號被告即共犯黃昱銨被訴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係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於民國112年1月5日作成追加起訴書,並於112年2月8日繫屬本院,此有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8日士檢 卓氣 112偵緝156字第1129006697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又因前案被告黃昱銨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乃於112年1月12日合議裁定改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2年2月15日宣判,亦有前案準備程序筆錄、刑事裁定書及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為前案業經辯論終結。是檢察官既於前案辯論終結(112年1月12日)後,再於112年2月8日就本案追加起訴,依上說明,追加起訴部分並無前案訴訟可資附麗,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附表編號被害人施用詐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提領時、地提領金額(新臺幣)1黃程偉假冒迪卡儂客服佯稱:系統異常重複刷卡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提款機匯款。111年6月7日晚間8時35分許止2萬9,989元臺銀帳戶同日晚間8時46分許起至48分許止,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10萬元2萬1,000元2 余佩怡 (提告)假冒博客來客服佯稱:操作錯誤致多刷卡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提款機匯款。同日晚間8時35分許起至36分許止2萬9,983元2萬1,987元臺銀帳戶3 蕭力壬 (提告)假冒迪卡儂客服佯稱:遭駭客入侵,有人盜刷信用卡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提款機匯款。同日晚間8時40分許9,108元臺銀帳戶4 賴欣 假冒電商客服佯稱:錯誤設定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手機TaiwanPay程式匯款。同日晚間6時41分許2萬8,127元土銀帳戶同日晚間6時55分許起至56分許止,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福澤門市2萬0,005元8,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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