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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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1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詹于槿被告黃丞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
948號、第22823號、第22966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2661號、第2394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2448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732號、第29
247號、第37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揭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丞立在本案起訴後,已於民國112年
1月21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報表1份在卷可考,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如附件四至附件六併辦意旨書所載,然因被告死亡,本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此如前述之故,相關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自亦非本院所能審究,爰均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