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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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代理人 謝志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張淑娟 」或「 張淑絹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