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欽文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記載(見本院卷第26頁),聲請人係因「對未來是否有穩定收入仍不可知」而無法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請具體說明其意思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99年8月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證明文件,應包含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薪資為現金給付,則亦應提出薪資袋,抑或向本院聲請詢問證人以資佐證。
二、請具體說明最大債權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又請說明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理由為何?
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99年及100年分別有自盤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2,005元及1,121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任職於該公司?並應說明任職期間及薪資之計算方式。
五、請提出聲請人現住地之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8,00
0元之證明文件(如是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若是現金給付應提出收付款項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相關證據,並陳報出租人之聯絡方式。又聲請人是否於戶籍地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若是,原因為何?聲請人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所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應共有3頁,惟聲請人僅提出第1及第3頁(見本院卷第43頁),請提出最新完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5,000元、國民年金1,500元、健保費1,000元、交通費2,000元、通訊費500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
八、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
九、說明聲請人自99年8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