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錡匠實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張榮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迪群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0年7月5日起)。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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