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1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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