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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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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