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95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35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但書所明定。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35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34公克)乃甲○○所有,甲○○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依照首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