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五三號
原告吉達興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發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被告基隆市政府設基隆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基隆市○○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原告之主事務所亦在基隆市○○路○○號,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對兩造最為便利,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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