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五段五號七樓之八法定代理人 周進財 被告金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道○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被告乙○○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對其及金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林翠華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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