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因修正,爰檢具(一)修訂章程會議紀錄一份;(二)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各一份;(三)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四份,聲請本院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喜信會之董事長,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維持財團之目的無違,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