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9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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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9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910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1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7年4月23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8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7年3月29日107年度裁聲字第42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7年4月2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另於107年5月14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納裁判費,惟並未就前揭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427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劉介中法官鄭忠仁法官沈應南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淑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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