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訴人 魏良明 被上訴人 張傳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3日寄存送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見本院卷第166頁送達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108年5月3日發生效力,惟上訴人迄未補繳上訴費等情,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