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威程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8年1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淑君┌──────────────────────────────────────────┐│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瑞翎工業│台新銀行│107年11月30日│3萬1,712元│NK0000000│威程貿易│││有限公司│南崁分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