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1號原告 徐秀琴 被告 李柏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該部分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該部分之假執行聲請。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彥年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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