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571號聲請人 曾德富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劉易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一一四三零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一一四三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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