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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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曜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曜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曜鴻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惟因受刑人於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再次於民國104年6月12日重新審核,惟仍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謝曜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並於101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4年6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則為104年4月5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