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黃水德 被告 王智成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桃交簡字第11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徐雍甯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