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鏡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鏡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江鏡良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及105年1月22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9月確定,於103年12月3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6月21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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