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32號原告 羅唯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文裕 、 蘇若緯 、 許金城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因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江文裕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