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靖辰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姜義贊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6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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