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73號原告 程紹灝 被告 陳愷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