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31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庭正企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