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臺東縣動物防疫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臺灣銀行台東分行│93年12月24日│6,500元│KB六0九八二一││││代收款專戶甲○○││││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