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5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減刑後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之減刑聲請及就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毒品│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共同連續販賣毒品││││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4年│├────────┼────────┼────────┼────────┤│犯罪日期│81年8月17日起至│81年2月間起至81│81年8月上旬起至│││81年9月30日止│年9月30日止│81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1年度偵│板橋地檢81年度偵│板橋地檢8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549號│字第15549號│字第1554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82年度上訴字第│8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4623號│4623號│4623號││├────┼────────┼────────┼────────┤││判決日期│82年9月24日│82年9月24日│82年9月2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82年9月24日│82年9月24日│82年9月2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4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4│5││├────────┼────────┼────────┼────────┤│罪名│連續行使變造特種│連續施用毒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81年8月中旬某日│81年1月下旬起至││││起至81年9月30日│81年2月27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1年度偵│臺北地檢8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549號│字第567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高院│││├────┼────────┼────────┼────────┤│最後│案號│82年度訴字第1939│8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3617號│││├────┼────────┼────────┼────────┤││判決日期│82年5月8日│81年8月18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82年5月28日│81年8月18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2條、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216條│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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