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告子○○被告甲○○
壬○○庚○○癸○○辛○○乙○○戊○○丙○○己○○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言詞及書狀之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人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珮瑜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