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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