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祈華楨出具上開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惟查被告經本院屢次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再經本院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具保人亦未到庭,且亦未陳報被告目前所在處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附卷足稽,經查被告目前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於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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