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二號刑事判決對被告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五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因而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二號刑事判決對被告甲○○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