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0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柒小包(共毛重肆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二十二時許,在新竹縣○○鄉○○村道○街○○○巷○號四樓,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為警於上開時、地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四點七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及分裝匙一支之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聲請書載為毒生字)第三五一號裁定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四點七公克,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七小包共毛重四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一0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一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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