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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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76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受處分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所為之處分(裁監稽違字第裁61-G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機車,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六時五十四分許,停放文心路與成都路口時,遭警察開立「號牌塗抹毀損至無法辨視」之紅單,隨即向監理單位申訴,臺中市第六分局函覆:車牌字體嚴重掉漆毀損致無法辨視,維持原處分,本人深感不服,爰聲明異議。又本人係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遭開單後即自行以數位相機拍車牌(如附件),並非如同警局回覆無法辨視,且五月二十五日下午本人前往做機車排氣檢驗(代號:九六-B一三一三四七),假若車牌真如同警察所述無法辨視,檢驗單位亦不會受理,此點可調閱檢驗單位所保留相片,爰請重新裁處云云。
二、按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重型機車,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六時五十四分許,在臺中市○○路與成都路口為警舉發「號牌塗抹污損,致無法辨視」交通違規之事實,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在卷可稽,且為受處分人所是認,已足認定。
(二)本件系爭KCR-二六一號車牌其上「KCR」及「261」等字體之黑色漆嚴重掉落,甚至有部分字體上並顯現出白色等節,有受處分人所提出之照片一張在卷可憑,原處分機關認系爭車牌已達塗抹污損致不能辨認其牌號程度,核無違誤。
(三)就系爭車牌何以會變成如此狀態一節,受處分人於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上陳稱:該車買來時是中古車,且車齡已十餘年,先前妻子又曾騎車摔倒磨損車牌..。」云云,有該陳述單及查詢單一份在卷可稽。然查:
1、受處分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聲明異議理由為何?)我的車子是中古車,也曾經發生車禍,當天被舉發後,也有去做廢氣檢查,我去機車店去檢查,機車店也有檢測,機車車牌並非無法辨識。」、「(KCR-二六一號重型機車是你向丙○○買的?)是我在住家附近機車行買的,原車主名字忘記了,機車行名稱忘記了,機車行目前還在,機車行地址要回去查。」、「(系爭車輛是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過戶到你名下?)詳細日期忘記了。」、「(提示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有何意見?)應該是這樣沒錯。」、「(你買這臺機車時,車齡多久?)我只知道是中古車,我用一萬八千多元買的。」、「(提示重型機車車籍資料,系爭車輛是八十四年四月出廠,有何意見?)我不清楚。」、「(提示車牌照片,照片是否你照的?)不是我照的,是附近的照相館幫我照的,是在被開罰單的後約一個禮拜照的。」、「(本案被警開單時,車牌狀況就是這樣?)是的,就如照片所示。」、「(當時買系爭車輛時,車子有十幾年了嗎?)我只知道是中古車,詳細情形要問機車行。」、「(買這部車時,車牌情形如何?)『車牌如新的一樣,沒有磨損或掉漆的情形』。」、「(那車牌為何變成照片的樣子?)車子買了之後已經使用十幾年,中間車子我太太五、六年前騎乘這部機車有出過車禍。」、「(機車哪部分撞到?)沒有注意。」、「(車牌有無撞到?)沒有注意。」、「(提示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問「為何記載妻子騎乘機車摔倒,磨損車牌」,為何與剛才所述不同?)機車摔倒應該有磨損車牌,『車禍時是撞到機車的正後面』。
」、「(你的意思是撞到車牌?)我是聽到肇事的車輛描述,當時警察有到場處理,保險公司也有理賠。」、「(你妻子騎乘機車發生車禍,當時機車何部分被撞,你清不清楚?)我是聽別人說是車子後退撞到我太太『機車的側面』,我太太人車都飛出去。」、「(撞到你太太機車的側面,車牌為何磨損?)當時沒有注意。」、「(機車車牌有無因為車禍發生磨損?)有。」、「(撞到側面,車牌為何磨損?)車牌有彎曲。」云云,核受處分所辯先後反覆不一,已難憑採。
2、證人即受處分人妻子甲○○○於本院訊問時結證稱:「(是否曾經因為騎乘該機車而摔倒?)有,大約二、三年前,因為有人倒車,我載著二個小孩在臺中市○○路與西屯路口被撞,對方倒車撞我的機車側面後面。」、「(機車如何倒下?)不太清楚。」、「(當時妳先生在不在場?)不在場,他是事後才來。」、「(機車的車牌有無因為車禍而受損?)沒有注意。」、「(提示車牌照片,本件機車車牌為何變成這個樣子?)不知道。」云云。是本件既連騎乘機車發生車禍之甲○○○都不知車牌何以會污損如此嚴重,不在車禍現場之受處分人嗣竟任意攀稱該次車禍有磿損到車牌云云,已難採信。
況甲○○○係騎乘本件KCR-二六一號重型機車,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段一○七之七號前,與案外人 黃允玉 所駛七J-四七五二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該次車禍過程為黃允玉倒車要停車時,未注意後方來車而與甲○○○所騎機車擦撞,且依甲○○○當時車行方向(詳參本院卷附之警製現場圖),係甲○○○騎乘機車往黃允玉倒車地點前進,行至車禍發生地點時,黃允玉所駛之自用小客車左後車保險桿擦撞甲○○○所騎機車右側車身。嗣該機車修理處為左右車鏡、前燈罩、前左右方向燈組、左前及右前避震器效正等節,業據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接受警察詢問時陳稱:「..發生了擦撞,致使我右側車身有擦撞..。」等語無誤,並有明臺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臺中理賠中心檢附之機車組修估價單影本、汽車險理賠申請書、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九十七年三月五日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一份、現場照片五張等件在卷可稽。
準此,依車禍發生當時金蓮車行方向及二車擦撞位置,位於機車後方之系爭機車機牌字體端無遭到磿損之可能。受處分人空言辯稱:車牌在車禍時有受到磿損云云,要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3、系爭機車係000年五月二十八日過戶至受處人名下,有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各一份在卷可考,受處分人於本院訊問時且直承:「(買這部車時,車牌情形如何?)『車牌如新的一樣,沒有磨損或掉漆的情形』。」等語。是系爭機車車牌號碼字體上之黑漆,如非故意塗抹污損,端無變成卷附所示照片情形之理。
三、系爭車牌於本件違規當時確有塗抹污損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情事,既如前述,受處分人復已持續使用該機車達約十年之久,竟無法說明該車牌如何會有如此嚴重之塗抹污損,依吾人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及論理,可因該車牌難以辨視而避免警察依車牌號碼追查交通違規或刑事案件者,自為車主或與其相關之人。且受處分人始終未能具體說明系爭車牌何以會有如此嚴重之塗抹污損或提出其他事證供本院調查,則受處分人確有上開塗抹污損機車車牌致不能辨認其牌號之違規行為,應可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有上揭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而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三千元點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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