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16日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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