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2年1月6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應予准許。㈡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
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既本件係於前開定刑之裁判後,復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仍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又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拘役40日,合併刑期為拘役160日(依法不得逾120日),及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之總和,加計附表其餘未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總和,為拘役110日,參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輕於拘役40日,亦不得重於上列拘役110日,首先敘明。㈢本院審酌下列事項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係詐欺案件,應認其犯罪
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尚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
⒉再徵以經本院送達定應執行之刑意見陳述書予受刑人,請受
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內容及範圍表示意見,受刑人於該陳述書內表示沒有意見,請依法處理等情,有該陳述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頁)。⒊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
過程之各罪情狀、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的程度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內、外部界限,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
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受刑人李政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編號1-4曾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10/02109/09/03110/05/25-110/05/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判決日期111/08/26111/08/26111/08/2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06112/01/06112/0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63號(執畢)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63號(執畢)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63號(執畢)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07/01110/07/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等(原附表誤載為「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應予更正)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113年度簡字第1421號判決日期111/08/26113/07/0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113年度簡字第14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06(原附表誤載為「111/08/26」應予更正)113/08/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63號(執畢)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63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