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傳送電子郵件予乙○○,」後應補充記載「接續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為乙○○之前配偶,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竟對乙○○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亦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