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6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5608號

原告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被告 黃冠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返還如原證二「被告租借設備物件清單」之設備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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