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丙○○
(另案於台灣台東監獄執行中)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己○○等侵占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丙○○聲請移轉管轄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己○○等人侵占等罪案件,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號判決不受理,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號判決後,聲請人仍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己○○、乙○○、甲○○、丁○○、戊○○被訴侵占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現由該院審理中。惟因本件該管轄法院之全體職員有應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且被告等有勾串湮滅證據難以訴追之虞,因聲請將該案件移轉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云云。然查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殊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聲請意旨並未提出具體之事證足認本件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符合上開移轉管轄之情形。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陳世雄法官陳朱貴法官郭毓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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