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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