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UAJOVERTROQUERO(林財行)(菲律賓國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HUAJOVERTROQUERO於民國106年8月18日18時30分許,為警於嘉義縣○○鄉○○村○○○○區0號224號房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經檢驗後剩餘殘渣袋1個,因難以與殘留毒品析離,應視同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年6月7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檢體用罄乙節,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照片1張存卷可查,鑑定後之殘渣袋1個,因其上仍有部分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春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