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5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呂冠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魏寶生為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由 柏格爾 變更為魏寶生,但魏寶
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
定,應由本院裁定命魏寶生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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