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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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俊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俊龍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俊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就附表2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及時間│104年3月4日凌晨1時許│104年3月22日凌晨1時││││40分至2時13分間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4年度速偵字第464號│104年度速偵字第56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357│104年度嘉交簡字第44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3日│104年4月14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357│104年度嘉交簡字第44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4月7日│104年4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