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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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707號聲請人 王松茂 (即利通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利通企業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利通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清算完結,依法應於104年10月22日清算完結,惟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課之營業稅及罰鍰尚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聲字第576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4月2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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