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原名 韋桂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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