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家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被告己○○即 李己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杜孟真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被告庚○○被告辛○○
右五人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 律師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彭南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B法院書記官莊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