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湯順 為被告 黃憲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簡上字第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