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林雅惠
被   告  蘇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被告住所地並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芷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