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朴簡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朴簡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長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長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蔡長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警方於一百年九月十七日接獲線民檢舉蔡長斌涉嫌施用毒品,並依檢舉內容向本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嗣於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執搜索票至蔡長斌位在嘉義縣太保市○○里0000000號三樓搜索,未搜得與毒品犯罪有關贓證物品,惟在居處冰箱內搜索扣得蔡長斌寄藏之改造九○手槍一把(含彈匣一個)、改造九○子彈六顆(槍砲部分另據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八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案件審理中),警方即以持有槍彈贓物顯可疑為槍砲犯罪人之現行犯逮捕蔡長斌,蔡長斌即在警方未獲施用毒品犯罪證據,就毒品犯罪缺乏合理可疑之狀況下,主動坦承上述施用毒品犯行並接受採尿,自首接受裁判。」等語。
三、證據部分補充: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百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八號起訴書;㈡、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案件內之被告調查筆錄、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逮捕通知書;㈢、本院一百年度聲搜字第一○三九號案件之搜索票聲請書、線民調查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查報告書。
四、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減輕其刑規定。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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